一.申請須知

  •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,證明文件不在健保給付範圍之內,須自費。
  • 若被保險人非疾病就診單純申請證明文件者,應自費掛號。
  • 依個資保護法,病歷資料申請者應為病患本人,且出具本人身份證正本。
  • 非病患本人申請相關證明文件,須持病患本人、受委託人身份證正本之双證件及病患出具之委託書,方可受理。
  • 門急診病患欲申請證明文件者,請於看診時告知診治醫師。
  • 住院病患欲申請證明文件,請於住院或辦理出院時告知護理站。
  • 保險公司欲申請被保險人病歷查詢,應檢具公函及病患簽署之同意書。

二.收費標準

項目
金額(元)
備註
掛號費
初,複診 200  
70歲以上 70  
急診 400  
開立診斷書 50 未看診
診斷證明書費
就醫證明書 50  
一般診斷書(乙種)-中文 200 不得訴訟
一般診斷書(乙種)-英文 200 3日取件,須先繳費
甲種診斷書(訴訟用)
2500
 
勞工傷病診斷書 200 自備表格
體檢表 100  
大陸來台探親證明書 200  
申請外勞證明書 200  
義肢申請書 200  
重大傷病申請書 100  
死亡證明書 50  
證明書(每加1份) 20  
X光拷貝(片) 200 CD
電腦斷層拷貝(片) 200 CD
病歷影印/檢驗報告 200 行政處理費/200元(10張內),超過10張(第11張起)每張收5元
收據副本(每張) 20  
收據合併總表(每張) 50